當前報紙日期:2025年12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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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原局長苟仲文涉貪判死緩
【發佈日期】2025-12-09 01:09: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南京12月8日消息,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苟仲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苟仲文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至2024年,被告人苟仲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餘元。2012至2013年,苟仲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苟仲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苟仲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鑒於苟仲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苟仲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苟仲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苟仲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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