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3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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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昨細則性討論表決 強化國安體制頂層設計
國安委法案獲全票通過
【發佈日期】2026-03-20 00:14: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討論並全票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第22/2018號行政法規設立,法案建議廢止上述行政法規,提升其規範的法律位階,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藉此賦予國安委更堅實的法律基礎,進一步完成澳門特區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強化國家安全體制頂層設計。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案由政府於2月3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2月10日經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隨後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三常會主席梁孫旭介紹法案審議情況指,法案以總體國家安全觀為核心,優化了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方面的規定。為了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法案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該決定執行力。此外,法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

國安委成員增三局長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處秘書長

梁孫旭提到,為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強化澳門特區在經濟、文化、社會等非傳統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的組成,除了各司司長均為國安委的成員外,還加入了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及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此外,法案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另一方面,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在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存在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最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規範國安委秘書處組織架構運作配套法規同步生效

在對法案進行討論期間,議員林倫偉關注規範國安委秘書處組織架構配套行政法規的準備進度。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表示,規範秘書處組織架構的配套行政法規已基本完成,將送交行政會審議,以便與國安委法律同步生效。其並提到,政府會向社會各界宣傳有關國安委和秘書處的職能內容,希望透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多層次、多維度與社會溝通及解說,使國家安全意識深入民心。

議員顏奕恆關注法案新增法官決定不公開某一訴訟行為前須獲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的規定,陳子勁表示,將來在訴訟程序中,即使已處於審判聽證階段,如具權限的法官認為訴訟內容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必須按法案規定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確認公開有關訴訟行為會否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以便在獲得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決定。此安排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與審訊公開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另外,議員黃潔貞關注訴訟代理人特別許可制度的修訂及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陳子勁表示,有關修改旨在明確及細化有關機制的操作流程,方便日後執行。其強調,政府非常重視保護當事人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有關制度並無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非取消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

法案經表決後,獲列席大會的32名議員一致投贊成票通過。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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