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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明確政府在處理雙層式社保制度權益時,將澳門居民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居住、工作或讀書的期間同樣視為身處澳門及計算逗留期間,以審視是否滿足183天的規定,並建議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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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由政府於2026年1月21日提交予立法會,並於2026年2月10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及分析。一常會主席黃潔貞介紹有關法案時表示, 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首次登記為社保任意性制度受益人,須在提出登記申請前12個月中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另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須在上一曆年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方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目前,對於澳門居民在橫琴合作區居住、工作或讀書的情況,政府是透過引用相關法律列明的“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為依據,例外及個案式地處理有關個案,並將當事人身處合作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及計算逗留期間,以審視其是否滿足上述183天的規定。為了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政策,法案將上述例外及個案式審批做法變為制度化的法律規定。
法案訂明,如澳門居民居於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其身處合作區視為身處澳門。此外,法案亦規定在外地工作的澳門居民,如果負擔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且他們在合作區居住,則他在外地工作的期間也可獲計算為在澳期間。另一方面,為了便利澳門居民到合作區生活,法案亦規定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黃潔貞表示, 一常會關注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居住證明問題,社保基金表示採用深合區居委會發出的證明文件,包括居民個人資料及居住時段,發放標準相對嚴格;針對澳門居民在外地或深合區工作證明,社保基金對工作採取全覆蓋的理解,涵蓋受僱工作、自僱工作及創業,居民可通過提交僱主開具的工作證明、營業執照、稅單或公款證明等文件作為佐證。至於修法後如何簡化程序與方便居民申請的問題,政府表示,修法後就居民提出將上述身處外地期間計算為在澳期間的申請,預期比修法前至少可縮短5天的審批時間;另一方面,日後居民可以直接通過電子方式提出相關申請,更加方便省時。
議員梁普宇與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在法案獲通過後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指,修法從制度層面完善澳門居民跨境生活及就業的社會保障安排,特別是針對性地解決了雙層式社保制度中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的澳門居民居澳日數計算的問題,相關措施預計可惠及約二千名在合作區生活的澳門居民;同時將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疾病津貼所需醫生證明文件的認受範圍擴至合作區,進一步完善區域“軟聯通”的建設,具有積極意義。他們期望當局持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機制,優化社保的資源投放和管理;尤其應進一步優化養老金調整機制,檢視給付水平與長者生活需要的匹配程度。
議員梁安琪和馬志成亦就法案細則性通過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指,修法充分體現特區政府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以及推動區域融合中保障民生福祉的責任擔當。他們表示,社會保障體系的跨境兼容是推動環琴一體化、促進居民融入大灣區生活的基石。期望特區政府在法案通過後進一步優化相關行政流程,強化針對不同群體的法律宣傳,讓居民清晰了解自身權益,確保政策紅利真正惠及每一位有需要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