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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1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寇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1996至2024年,被告人寇偉利用任職中國地方及國企電力系統相關單位主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透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54億餘元。
此外,2001至2012年,寇偉利用擔任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便利,違規決定由瀾滄江水電公司為旗下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用於購買股票和投資證券後出現虧損。為掩蓋違規擔保及虧損事實,寇偉夥同他人利用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套取公司資金1.38億餘元以彌補虧損,部分並佔為己有,造成國有財產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寇偉的行為構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等罪的數額均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但鑑於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且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等贓款贓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遂作出這一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