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7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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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法擬12月生效設三個月過渡期
【發佈日期】2026-07-08 01:40:5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於今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預留三個月過渡期,以便海事及水務局跟進現有准照過渡及制訂配套批示。

梁孫旭指出,委員會關注的海域管理總體原則,提案人強調《海域使用法》為《海域管理綱要法》的補充法,整體原則體現在綱要法、《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中。《海域管理綱要法》已明確規定了澳門海域管理的目標以及應遵守的原則,用海項目須嚴格遵循該法所確立的管理目標及核心原則,確保海域使用方向與法定要求相一致。

法案建議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前者適用於設置公用基礎設施,期間為兩年至十五年,並可續期,憑證為批給合同,設施原則上保留;後者適用於對社會經濟有利但不屬專用批給的項目,有效期最長兩年,同樣可續期,憑證為臨時使用准照,設施原則上移除。兩者在因規劃變更或公共利益被收回時,賠償機制各有不同,有償批給可獲賠償,臨時准照則退還剩餘期間使用金。

海域環境保護方面,法案明確海事及水務局為綜合管理主管實體,環保局專責環境保護。用海申請須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並須取得環保局的贊同意見,方可獲批。當局將就論證流程及要求發佈指引,較大規模項目尚須進行防洪、通航論證。

法案原則上規定專用批給須公開招標,但可豁免的情況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確保公共服務的項目、與國有土地批給合併的項目、批給續期及合同地位移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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