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6年07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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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法案完成細則性審議簽署意見書
政府可透過兩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海域興建設施
【發佈日期】2026-07-23 01:31:3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海域使用法》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工作並簽署意見書。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由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關鍵配套立法,旨在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確以海岸線為界,區分陸域與海域所適用的管理制度,陸域適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而海域則適用該法案確立的制度。為使海域資源獲得有效利用,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

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委員會深入研究上述兩種批准方式,認為法案原有文本未能明確區分兩種制度所針對的不同情境,提案人認同有關意見,並對文本作出改善,規定專用批給適用於建設需長期營運的基礎設施,有效期為2年至15年;臨時使用許可則適用於短期的用海項目,有效期最長為2年。

另一方面,法案原有文本規定在許可有效期結束後,獲許可使用海域人士所興建的設施的處理方式並不清晰。經與提案人討論後,雙方認同由於適用專用批給和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所興建設施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許可有效期結束後,前者一般有需要繼續使用,後者沒有使用價值,故提案人在新文本明確規定適用專用批給制度所興建的設施會無償歸屬特區,而適用臨時許可制度興建的設施須被移除及恢復海域原狀。

此外,法案原有文本未有對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所適用的審批程序作出規定,經討論後,新文本明確有關申請應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並應附具擬使用海域的具體資料及利用計劃。為確保有關利用海域的計劃符合環保要求,法案新文本亦規定在作出決定前應聽取環境保護局的意見。

最後,委員會分析後認為第90/99/M號法令《海事活動規章》設有的在海域興建設施的准照制度與法案規定的許可使用海域制度相似,但法案並沒有對上述法令作出處理,經討論後,新文本廢止《海事活動規章》的興建設施准照制度的規定,並將現有的依照有關規章興建的設施納入法案規定的制度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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