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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載建築廢料車輛擬禁入垃圾焚化中心
【發佈日期】2026-10-23 00:34:0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新增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澳門垃圾焚化中心及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規定。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解釋稱,有關修改主要針對裝載或混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焚化中心的情況,由於建築廢料不能燃燒,一旦相關車輛進入,將影響焚化中心運作。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在昨日舉行的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草案內容指,考慮到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生效至今已逾5年,為配合“強化固廢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的施政目標,貫徹落實“源頭減廢,廢物再資源化”的固體廢物處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則,有需要對法規檢討及作適當修改,以完善本澳建築廢料處理和處置設施的管理及運作,提高法規可操作性和執法力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新增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規定,並就有關行政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罰款,以進一步推動源頭分類及提高執法力度。二、完善建築廢料堆填區應遵的規則,以優化建築廢料堆填區的管理。三、將“用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車輛”納入例外情況,不適用申請傾卸許可及繳付傾卸費等規定。四、為配合實務需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的計算因素。五、優化條文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並簡化申請文件要求,以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及達致便民目的。法規將自2027年4月1日起生效。

葉擴林指出,根據法規新規定,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違規進入焚化中心即屬違法,將與現行其他類似違法行為看齊,罰款1,000元;至於優化建築廢料堆填區管理所設的相關要求,違反者同樣罰款1,000元,與現行罰額相同。他提到,《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自2021年生效至今,當局僅發現兩宗運載建築廢料車輛進入焚化中心的個案,建築廢料區運作大致暢順。黃少澤補充指,修改法規最主要目的是便於環保局執法及搜證,其他內容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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