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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服務使用者享十二項權利
電信法禁運營商不正當競爭
【發佈日期】2026-10-27 02:10:33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繼續開會細則性審議《電信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表示,委員會已完成法案所有條文的審議工作,稍後將列出問題清單送交政府,並邀請政府代表到小組會回應相關問題。

梁孫旭表示,為保障市場競爭,法案建議電信公司之間的關係應建基於平等及不歧視原則,並要求不得作出反競爭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低於成本價或取得價格的出售作為將某一競爭者或若干競爭者排擠出市場的策略;限制電信公司自由選擇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公司或外地電信經營者,或限制使用者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透過交叉補貼等任何形式的行為破壞競爭或阻礙使用者自由選擇,尤其是以不正當手段吸引使用者;要求其他電信公司或使用者必須訂購特定電信服務或產品方可取得其他電信服務;透過訂定向其他電信公司提供的服務價格或質素,以損害該等公司以具競爭力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的水平。

法案提出電信服務使用者享有12項權利,包括:1.取得相同條件的電信服務; 2.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及與其訂立合同,並有相關號碼可攜的權利;3.要求取得關於擬訂購電信服務的使用條件的書面資訊;4.要求取得關於電信服務質素的資訊;5.至少提前60日獲通知有關電信服務的終止情況;6.如未支付賬單,於被中止電信服務或終止合同前獲通知;7.訴諸投訴處理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獲回覆;8.免費撥打緊急電話服務;9.獲確保通訊不受侵犯及得以保密;10.如提出要求,取得詳細賬單;11.獲確保收費文件所載的個人資料的保密性,以及在服務提供者使用個人資料時對相關資料的保密性;12.僅受已獲明確通知且同意的提供電信服務的條件所約束。

 法案還建議規定電信服務提供者須向使用者免費提供準確、詳細及最新的服務資訊,必須與使用者訂立合同,以清楚、準確及容易理解的方式載明價格、合同期、提供電信服務的條件等內容。梁孫旭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設立機制把關合同清晰度,避免出現合同內容不清晰或損害消費者權利的情況。委員會並關注如何落實要求電信公司訂定適當機制處理投訴。

此外,梁孫旭提到,法案建議引入顯著市場力量概念,如電信公司單獨或共同利用經濟實力地位,使其不受競爭者限制和使用者約束,郵電局可宣告為具顯著市場力量,相關公司需遵守一系列義務,包括提交特定市場內不同服務的賬目資料、服務價格需經政府審批等,委員會關注整體執行情況,包括如何跟據價格成本等因素客觀評價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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