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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偉文:經屋單位轉社屋用途需審慎考慮
【發佈日期】2025-07-08 02:31:5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政府早前透露研究經屋置換制度的可行性,議員謝誓宏在昨日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促請當局重新審視現行經屋政策,為真正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更合理的退出或轉換機制,以回應居民不同人生階段的居住需求。

謝誓宏提到,現時部分經屋業主因收入水平上升或家庭結構變化(如結婚、生育)而需要改善居住條件,但補價後的經屋房產定價仍然偏高,與私樓市場價格脫節,加劇了房屋流轉的困難,問及政府有何具體措施提升經濟房屋的流動性,以回應居民不同人生階段的居住需求。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回應表示,《經濟房屋法》自2011年制訂生效以來,已經進行了多次的檢討及修法,以符合不同時期居民對住房的不同需要;政府亦持續聽取及收集社會意見,有序優化房屋政策。其中,有關經屋置換制度的可行性研究經已開展,以利政府了解社會的實際需要,明晰置換的對象及條件等。至於會否將經屋單位轉為社屋用途,需要綜合實際情況作審慎考慮。

譚偉文指出,社會房屋和經濟房屋的階梯設置,立法原意是對不同經濟狀況的個人和家團作出支援;倘居民有不同的居住需求,可依據自身經濟能力、家庭發展和安居需要等,選擇適合自身需要之房屋。不論新或舊的《經濟房屋法》都規定經屋須為長期自住用途,當經屋業主有需要轉售其單位時,必須按照所適用的《經濟房屋法》相關規定作轉售安排。其中,按“舊經屋法”,經屋取得人在購買經屋時已享受了政府補貼,故在不可轉讓期屆滿後,若需要轉讓單位,則須依補貼比率向房屋局繳付補價後,方可將單位轉讓予澳門永久性居民。而“新經屋法”更確立了經屋永遠姓“經”的原則,不具投資屬性,經屋取得人只能以原購入價將經濟房屋售回予房屋局,且須扣減還原工程等費用,以確保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關於經屋置換制度的可行性,房屋局局長任利凌表示,當局目前正就相關研究向社團和公屋委作問卷查詢,發出的逾三十份問卷已收回一半,待收集完社團的意見後,將再向居民收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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