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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香港“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12人其後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據香港中通社2月23日消息,上訴庭當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駁回所有上訴。
強調議員不能挑戰憲制秩序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共有47名被告,當中31人在不同階段認罪,餘下不認罪的16人受審後有14人罪成,李予信、劉偉聰罪脫。
其中12人先後提出上訴,當中11人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梁國雄,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認罪的黃子悅僅提出刑期上訴。
另外,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原審中罪脫的劉偉聰提出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法庭就本案上訴頒下的判案書,逐點駁回各有關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訴理據。其中,就定罪上訴方面,上訴法庭指出,《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制定一個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並給予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不同的憲制角色。在同時需要行政及立法機關行使職能的範疇,雙方必須互動和配合。從審核財政預算的流程可見,參照財政考慮因素來審視某項預算的利弊,以確定是否值得通過,必然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三(二)條下立法會的核心職權。立法會行使相關職權時,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條文,不能與之相違,特別是不能違反《基本法》第二及十二條關於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根本性條款,而立法會議員也不得違反他們宣誓擁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憲制責任。在本案,第一被告戴耀廷所構想及宣揚,以及所有選擇加入“35+計劃”的參與者所知悉,該謀劃乃“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癱瘓政府運作及強迫中央人民政府宣佈結束“一國兩制”方針,這構成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非法手段。藉審核財政預算以達到此目的,必然違反立法會議員維護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有關被告同意加入“35+計劃”及參與一連串相關行為,並意圖觸發上述的顛覆性後果,因此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訴法庭又認為,原審法庭有權按整體證據,達致其事實裁決。在相關背景下考慮所有證據後,“各有關被告皆屬串謀者”這一結論,無可詬病。另外,上訴法庭認為審訊程序並無不公之處。
就判刑上訴,上訴法庭指出原審法庭對所有參與“初選”的被告為“積極參加”的認定,無可詬病。“35+計劃”以有關被告人當選為手段,目標是要令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陷入混亂。上訴法庭又指出,被告人意圖藉濫用制度,對香港特區造成可能具毀滅性的後果,因此“對法律無知”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庭為此而給予的所有減刑,實非必然。
律政司研究是否就無罪裁決再提上訴
至於維持原審法院因證據不足,未能肯定一名被告有參與串謀罪行的裁決,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律政司將審慎研讀判詞,並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發言人表示,審訊過程揭示了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同時通過大規模街頭暴動及其他手段,使香港社會陷入停頓,加上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以達至“攬炒”效果,令市民受苦。本案鐵證如山,犯罪情節嚴重,被定罪人士罪有應得。
發言人指,上訴法庭駁回有關的定罪和判刑上訴正好說明,任何人想要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最終都必須依法受到懲治。
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庭就本案上訴作出的判決,足證香港特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嚴格按照適用法律,並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