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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預先許可開展先進療法擬最高罰60萬
【發佈日期】2026-04-17 01:27:3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法案工作文本大幅調升多項行政違法罰金。其中,未獲預先許可開展先進療法的罰款大幅調升 5倍,介乎 20萬至 60萬元。委員會引述政府解釋稱,先進療法是新的醫療技術,若未獲預先許可而開展有關療法,屬嚴重的違法行為,當局參考內地非常嚴格的相關罰則,調整至與鄰近地區相若的罰金。

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會議內容表示,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共修改11章多項條文,包括更明確醫院、日間醫院和診所的場所組成,規定醫院須設有住院部、急診部、深切治療部、手術區及藥房,且可按提供的醫療服務設有中藥房;而日間醫院須按提供的醫療服務設有藥房或中藥房。

針對先進療法,法案新文本對提供先進療法的預先許可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包括要求有關申請必須附同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的學術委員會及倫理委員會的意見,衛生局尚須要求藥物監督管理局及按情況要求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發表意見,以及衛生局可要求醫院及日間醫院就擬提供的先進療法的風險和有關該療法所進行的研究結果提交報告。

另外,法案新文本還對醫療機構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會議和決議模式作出規定:一、專門委員會由先進療法相關範疇的醫療人員及其他具備適當能力的專業人員組成; 二、專門委員會在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下,為進行先進療法的評估工作可採用任何視像通訊方式舉行會議和作出決議;三、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四、有關視像會議的運作及規則,由該委員會的決議訂定。

法案新文本亦明確規定遠程醫療適用覆診,即同一醫院僅經醫療人員在現場明確診斷就診者情況後,方可針對相同診斷提供遠程醫療服務;而透過遠程醫療所發出的報告、醫生證明、醫生處方及醫囑,與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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