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已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相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在昨日舉行的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法案內容指,現時,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空間的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制度由6月1日第28/92/M號法令規範,該法令自頒佈至今已逾30年,且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樓宇內作商業用途單位的分配。經檢視,現行法規與社會現況存在落差。為此,政府制訂《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律草案。該法案旨在重新制定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用途空間的分配、租賃及無償讓與的法律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分發揮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法案建議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新增兩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
二、建議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投標,但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則予以維持。
三、建議首次租賃期由現行制度訂定的六個月延長為三年。如屬無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合同即以一年期間自動續期。租賃合同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最近12個月內所記錄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
四、建議取消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建議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金額作為確定擔保。
五、建議在維持現行租金調整計算方式的基礎上完善機制,運輸工務司司長獲賦予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
六、建議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可經房屋局建議,在指定期間內豁免部分或全部租金的支付。
七、規範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
八、對於在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設置過渡規定。
房屋局局長任利凌表示,相關法案通過後,將同樣適用於經屋商舖,現時局方管理的商舖有145間,當中68間已出租,正招租競投的商舖有23間,待招租則有54間。當局持續評估情況,計劃開展下一輪招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