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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大會,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社會房屋商舖引入免公開招標、密封標書競投、三年租期及租金豁免等新機制,且適用於經屋及夾屋商舖。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指,現時公屋商舖租賃流標多,是由於現行法律缺乏靈活性,即使政府有想法都被“綁手綁腳”,有必要修法。他提到,待法案通過生效後,公屋商舖預計每半年公開招標一次,會分批推出,避免衝擊私人市場。
譚偉文引介法案表示,近年,澳門特區的營商環境出現結構性調整,居民的消費模式亦有所轉變,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賃市場正面臨不同挑戰,現行法規與社會現況存在落差,尤其是在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金的訂定及調整方面缺乏彈性,亦未能有效配合特區政府在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方面的施政目標。因此當局擬重新制定相關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八個方面: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將新增兩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以及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二、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投標,但維持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三、首次租賃期由現行6個月延長至3年。如無單方終止,合同即自動續期1年。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最近12個月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四、取消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的租金作為確定擔保。五、完善租金調整機制,賦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六、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經房屋局建議,運輸工務司司長可豁免支付指定期間全部或部分的租金。七、配合延長租賃期,修改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八、就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訂定過渡規定。
在討論法案期間,有議員關注如何科學規劃公屋商舖業態分佈,避免“一窩蜂”做飲食或藥房,確保社區配套完整。另有議員建議引入“競爭性談判”等更靈活方式,並以“綜合評分法”取代單一“價高者得”模式。此外,亦有議員認為,政府不應只著眼租金收入,更應為偏遠地區如石排灣、新城A區規劃社區服務項目。
譚偉文指,政府在每個新社區均會事先做社會調查,訂立商舖用途和商業類型比例,例如新城 A區構思透過在輕軌東線沿線設大型商業項目,亦會跨部門合作,引入更多商業機構進駐,因此修法中提出免公開競投是預留彈性,而免除的公開招標會引入綜合評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