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本報訊】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下稱《業務法》)將於明日起生效,該法律明確將非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歸類為“餐飲場所”,而根據《業務法》修改的《旅遊稅規章》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餐飲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可獲豁免旅遊稅。
為了貫徹特區政府“放管服”的改革理念,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第5/2026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議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首先,將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
此外,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該法律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無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120平方米,或者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但法律簡化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減少參與程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從而加快審批流程。
財政局指出,旅遊稅之課徵對象包括酒店、舞廳、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卡拉OK及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酒吧,納稅主體須於有關行為所涉月份的翌月底前,向財政局遞交M/7格式申報表,申報及繳納旅遊稅。
此外,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亦屬旅遊稅課徵對象,但根據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規定,該類餐廳已獲豁免旅遊稅,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倘有查詢,可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