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審議《修改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法案的工作並簽署意見書。法案遵循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規定的職能明確、精簡高效、互相配合等基本原則,並嚴格按照領導職位及附屬單位的法定設置標準,對立法會輔助部門的組織架構進行了系統性重塑,建議將副秘書長職位由兩名減至一名,將“兩廳五處一科”的架構精簡為三個處級單位。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今年10月1日生效。
為響應特區政府公共行政改革的總體政策,進一步強化立法會輔助部門的技術支援能力,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今年啟動對輔助部門組織架構的檢討與重組工作,並在綜合考慮審計署及行政公職局的意見後,擬定了相關重組方案。提案人配合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的方案提出修改立法會組織法。
二常會主席葉兆佳及秘書林倫偉表示,本次修改立法會組織法是立法會積極響應行政長官號召,自覺維護行政主導,主動配合政府施政,做到支持政府不缺位的重要體現,同時透過科學配置職能,優化組織架構,實現立法會輔助部門內部資源整合及協調運轉,從而為推動立法會工作適應新時代要求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和組織保障。委員會認為本次修法背景清晰、目標明確,起到積極配合特區政府“深化公共行政改革,提升特區治理效能”施政方針的作用。
葉兆佳和林倫偉指出,在審議法案過程中,二常會重點圍繞架構重組指導原則、附屬單位職能劃分、人員配置及保障,以及立法會未來發展等議題展開討論。原立法會組織法規定立法會輔助部門設有主席辦公室,並由執行委員會指定的人員負責該辦公室的工作,然而原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主席辦公室的職能。第八屆立法會自運作以來,執行委員會已指派主席辦公室的人員實際承擔協助主席及執行委員會與政府進行協調、跟進各委員會工作,以及統籌協調顧問團等重要工作。實踐證明有關安排能夠切實提升立法會輔助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效率,促進立法與行政之間的良性互動,值得以法律的形式將有關職權固化,所以是次修法明確規定主席辦公室具有相關職權。經充分討論後,委員會一致認同將主席辦公室現時行之有效的運作模式以法定職權加以確立的修法方向。
法案還對立法會輔助部門的組織架構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建議將副秘書長職位由兩名減至一名,將“兩廳五處一科”的架構精簡為三個處級單位,即“會務及公關處”、“組織及資訊處”和“行政及財政處”,同時取消文牘特別職程,並將人員編制總數從84人縮減至64人,而被取消的編制並沒有人員佔用,故本次修法不會裁減人員,亦不影響現有人員的聘用狀況及權益待遇,相關人員均能平穩過渡。委員會認同組織扁平化調整方案,並認為該方案將有助實現資源整合和運作協同的目標,減少行政及溝通環節,使辦事流程更簡潔,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法案進一步突出了顧問團議題研究及對議員專業支援的職權,從而更好地支持和保障立法會及議員履職盡責。同時,法案建議向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顧問薪俸標準看齊,將立法會顧問及技術顧問的薪俸點由定額制改為浮動制。委員會認為,相關修改可平衡現實情況及未來發展需要,有助提升績效管理及優化職業階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