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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上海7月21日消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吳斌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吳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01至2025年,被告人吳斌先後利用擔任嘉定區團委書記、原黃渡鎮黨委書記、真新社區(街道)黨工委書記、江橋鎮黨委書記、原閘北區副區長、閔行區副區長、莘莊工業區管委會主任、原上海市民防辦公室副主任、上海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在承接工程項目、協調項目推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595萬餘元。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吳斌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退繳全部贓款,預繳全部罰金,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