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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29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憲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憲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徐憲平犯罪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至2021年,被告人徐憲平利用擔任湖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部級幹部、國務院參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253萬餘元。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憲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徐憲平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5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憲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憲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