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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珠澳兩地“走水”活動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兩地執法部門加強打擊,“水客”走私已轉向高度組織化與隱秘的運作模式,透過網絡分工或分散據點規避海關追查。為此,特區政府計劃就《對外貿易活動規章》開展修法,擬將團伙式及有組織的“水客”走私行為納入刑事範疇或歸類為輕微違法。此外,因應近年屢有青少年學生被招攬參與“走水”,在修法時亦計劃新增條文,針對招攬他人作出違規申報或對外貿易活動的行為作出專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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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兩地“走水”活動長期以來是社會關注的問題,近年隨著執法力度加強,“水客”活動模式不斷調整,從關閘地舖的現金交易、現場取貨,轉向工廈隱蔽經營、車輛移動倉庫等模式;同時,借助社交平台組織分工,形成科技化、組織化營運體系,甚至利用長者、學生等弱勢群體帶貨;或依託“澳車北上” 及“單牌車”等政策,通過跨境車輛走私,手段更趨多樣化。
目前本澳對水客活動的檢控,主要依據《對外貿易法》、《公共地方總規章》、《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聘用外地僱員法》等法律法規,多以行政罰款為主,欠缺阻嚇力;此外,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頻繁進行不正常往返、從事“水客”走私活動的持探親簽注內地居民及外地僱員,可被依法廢止逗留許可和限期離境,以及限制入境,惟由於相關個案需要搜集大量證據作分析,執法難度較大。
在日前舉行的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有議員問及當局會否對《對外貿易法》及相關行政法規開展修訂,列席會議的海關口岸監察廳代廳長陳永禧透露,海關擬向經科局提出三項針對“水客”行為的修法建議:一是將團伙式及有組織的“水客”走私行為納入刑事範疇,或者界定為輕微違法;二是針對招攬他人作出違規申報的對外貿易活動行為的作出專門處罰;三是因應近年水貨活動貨物收藏由店舖轉移至工廈、住宅甚至利用不定點車輛、貨櫃散貨,增加打擊難度,建議修法針對分散囤貨、分散貨物規避申報等對外貿易活動作出處罰,解決過往在司法判決中因難以證實貨物集散地點而無法執罰的困境。
根據保安司的執法工作數據,今年上半年,海關於關閘口岸、青茂口岸、港珠澳大橋口岸及橫琴口岸的旅檢通道和車道,共查獲2,059宗違法個案,較去年同期增加156宗,上升8.2%,數據顯示“走水”問題仍然活躍。值得一提,內地由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將1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再次走私的行為定為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坊間樂見政府修法加強打擊“水客”,青洲坊會理事長鄭海輝受訪稱,水貨活動尤以關閘、台山一帶較嚴重,部分水貨集散點較隱蔽,令執法部門取證難,同時影響區內居民出行和環境衛生等,建議當局在修法的同時,細化舉證標準,以及加強政府與社團資訊互通,共享已知可疑集散點資料,提升執法成效。北區社諮委傅宇安認為修法可提高阻嚇力,建議針對有組織的分拆貨物訂立清晰行為認定標準,同時針對有組織招攬學生及未成年人參與水貨活動加重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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