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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現行澳門的社團制度分散規範在《民法典》及第 2/99/M號法律中,在監管主體方面,現時並無法定的主責部門負責設立社團的程序,當市民有意設立社團時,通常需要先後經過三個政府部門: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跟進有關程序,而設立後尚要接受檢察院覆檢是否合法,設立程序不便民,政府部門亦消耗大量行政成本。另外,由於欠缺主責部門,當市民在設立社團的過程中有疑問時,亦未必清楚查詢的對象。為減少市民的辦理手續、簡化社團設立流程、提升行政效率,以及加強對社團的切實把關及對其運作的監管,《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明確本澳社團設立及監管的主責部門。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介紹,經綜合分析及檢視各部門的職能和組織法,認為特區政府在制定第 29/2017 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時,已對身份證明局作為社團的主要監管主體作出考慮,尤其是體現在該組織法第 11條規定,社團及財團登記處具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登記社團、備有社團資料庫、提供社團資訊及發出證明的職權。因此,藉是次重新制定社團法律制度,配合第 29/2017號行政法規關於身份證明局對社團登記的職責,為統一監管主體與社團設立的審查方式,建議將現由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處理社團的設立,改為統一由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設立的整個流程、對申請作出決定,以及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此外,為完善社團相關資料的記錄及儲存,建議訂明身份證明局應設立一個專門儲存社團相關資料的資料庫,並就相關資料的查閱權限及保密作出規範。
關於優化社團設立及登記程序方面,建議社團需由至少7名創立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尤其包括擬設立社團的章程,如擬設立社團涉及特定身份、特定專業或其他特定範疇,須提交所有創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專業資格證明或具備從事特定範疇業務活動能力的證明。同時,為加強社團內部治理的有效性及真確性,建議明確規定以“總會”或相同意思的詞語為名稱設立社團,須有3個或以上已在本澳設立且宗旨、性質或類型與擬設立的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如想成立同鄉總會,屬會必須從地理上相關,例如,若成立“廣東省同鄉會”,屬會不能為“湖南同鄉會”。
此外,是次修法建議將對社團名稱的審查納入申請流程的一部分,不再單獨發出《社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身份證明局批准社團設立後,對社團登記,獲登記社團即可具法律人格。而為了進一步使設立社團的流程更加順暢,建議免除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手續,當社團章程由身份證明局公佈於該局網站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另一方面,按現時本澳實際情況及參照國際相關經驗,為加強對不同類型社團的有效監管,建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具法律人格的非營利、非政治性的社團(下稱“境外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構(即“境外社團分支機構”),以及對機關據位人或其他社員中的半數或以上為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團(即“非本地人社團)進行規範。其中,要求境外社團須在其所屬國家或地區依法設立滿三年或以上,且原則上僅可在本澳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同時,境外社團分支機構的存續取決於所屬的境外社團的依法存續,且其與該境外社團仍然存在隸屬關係,並須於每年一月內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機關據位人及其他社員的更新資料,且該局經評估後,尚可要求相關社團提供業務報告、賬目等文件及資料。至於非本地人社團設立時,須提交社團所有社員的基本資料,且須每年定期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機關據位人及其他社員的更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