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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安社團被消滅不得上訴
【發佈日期】2026-08-11 01:04:3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完善社團的消滅機制,訂明當社團的存在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檢察院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以介入,向法院請求宣告社團消滅,如該請求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檢察院亦有權參加有關訴訟。

同時,為確保社團有效的治理,經參照比較法例,如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新加坡等地賦權主管實體可在法定情況下決定消滅社團的做法,建議賦權身份證明局決定消滅屬下列任一情況的社團:(1)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2)不符合境外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維持有效要件的社團;(3)無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補正的社團。

此外,建議明確規定社團消滅後,也會導致相關社團喪失其倘有的法人選民資格及註銷其倘有的工會登記。

諮詢文本提到,為貫徹落實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相關規定,以及從源頭防範其他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並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結社制度,建議規定身份證明局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拒絕有關社團的設立,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及意見,以及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相關社團進行審查。

對於機關據位人,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社團宗旨的實現,尤其建議排除曾因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而被確定判處徒刑或曾被確定判處五年或以上的徒刑的人士作為社團創立人和擔任機關據位人。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表示,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行政權消滅社團,局方會先通知並給予補正期,若社團未有補正,才宣佈消滅法人資格。有關決定可透過行政或司法途徑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因危害國安而被消滅的社團,則不得上訴。

對於《社團法律制度》擬引入國安委審查,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指出,今年通過的第2/2026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賦予國安委可以就有關情況發表意見。初步建議方案是身份證明局收到社團相關登記申請時,可主動要求國安委審查。另少數情況可能是國安委收到有關訊息,亦可以主動提交資訊予身份證明局。

被問及會否重新審查已設立的社團,抑或有可疑的社團才需交由國安委審查。黃少澤回應指,社團無需主動向政府提交相關資料,有關審查職責在於身份證明局及國安委,而非申請登記人自證是否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假如身份證明局有懷疑,可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尤其對於已設立的社團,基於監管要求可要求提交資料。審查範圍不限於國家安全,還包括社團本身運作,或境外分支關係、非本地人等。若發現已設立社團違反國家安全情況,身份證明局可主動提交國安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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