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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修禁毒法法案列管13種物質
七種依托咪酯類似物納管制
【發佈日期】2026-08-14 00:54:1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透過緊急程序通過《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將2025年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會議決定新增的6種國際列管物質,以及屬非國際列管物質的7種依托咪酯類似物,納入《禁毒法》附表所定的受規管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引介法案時表示,現行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禁毒法》)第2條第3款規定,表一至表六所載的植物、物質及製劑須在遵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國際法文書所定的規則下,按照由聯合國本身機關通過的修改作出調整,而第4款亦規定立法會有權按照澳門特區社會需要對上述附表作出調整。

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在2025年第68屆會議上,決定將6種物質納入國際列管,該等物質已列入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公佈的2份清單(黃單、綠單)之中。經核查,該6種國際列管物質尚未被納入《禁毒法》附表之內,因此,為履行公約義務,必須藉內部立法加以落實,令這些納入聯合國規管的物質同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管制,同時讓本澳執法部門具有充足的法律基礎支持執法。為此,建議將該6種國際列管物質納入《禁毒法》規管範圍之內。

另外,本澳去年已透過自行立法,將澳門周邊地區近年出現的4種新型毒品包括依托咪酯及其三種類似物美托咪酯、丙帕酯及異丙帕酯納入《禁毒法》規管。考慮到內地發現7種屬非國際列管物質的新型毒品,且均為依托咪酯的類似物,具有與依托咪酯類似的誘導麻醉和鎮靜藥理作用,亦存在被濫用的風險,並可產生相似的依賴性和危害性,且目前沒有已知的醫療用途,即使現時本澳尚未有檢獲相關個案,但考慮到該等物質存在的濫用風險及危害性,故有必要與鄰近地區同步採取預防措施以管控濫用風險,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法案建議立法管制該7種物質。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在會上介紹打擊毒品犯罪工作時指出,近年司警局採取“情報主導、溯源打擊”的模式緝毒,倘收到販毒相關情報線索,會順線追查毒品源頭,再把源頭線索移交內地及其他地區執法部門,同步開展源頭整治。他並提到,本澳自從將依托咪酯納入管制後,截至今年6月共檢獲3宗相關案件,查獲逾594.7克粉末及約4.302克液體,案件已全部偵破。至於今次納入規管的13種新型毒品,本澳暫未有檢獲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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