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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電信法》法案。法案建議設立兩種牌照,分別為“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和“提供電信服務牌照”,最長有效期分別 15年和 8年,持牌人數量不設上限。同時,法案建議引入“具顯著市場力量營運者”監管制度,被界定具顯著市場力量的營運商須接受特別監管,政府將於網站公佈其名稱,服務價格亦須經政府批准。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強調,設立相關機制是為防止較大型營運者出現壟斷行為,確保市場健康發展,保障新進入市場的營運者擁有生存空間。
譚偉文引介法案表示,“服務匯流”為現今電信業服務的發展趨勢,透過將現有各自獨立的固定電話網絡、流動電話網絡、電視傳送網絡與互聯網整合為一體化的融合網絡,從而更好地推動電信業的發展。為配合澳門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參考鄰近國家和地區所推行的電信匯流政策及監管法規,特區政府開展了《電信法》的立法工作,並分別於2019年及2025年進行業界諮詢,決定制定的新電信法律制度,以“技術中立”為核心,賦予業界更具彈性的經營環境與創新發展空間,促進競爭及服務多元化,讓廣大使用者可享有更多元、高品質的電信服務,並支持數字經濟發展,提升區域競爭力,助力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據介紹,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八個方面:一、訂定在本澳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以及提供電信服務的法律制度,但不包括由專有法規規範的地面及聲音廣播業務、衛星電視廣播業務,以及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專用電信。
二、法案建議設立兩種牌照,分別為“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牌照”和“提供電信服務牌照”:1) 網絡牌照持有人有權設置、管理及經營公共電信網絡,並可提供與經營其網絡相關的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批發本地電信服務及對外電信服務,以及公共電信網絡資源的租賃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15年。2) 服務牌照持有人則有權向使用者提供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尤其是語音、數據、視像傳輸、互聯網接入、數據中心,以及增值服務,亦可提供代理其他地區的電信服務,牌照有效期最長為8年。
三、未來電信服務得以單獨或服務組合形式提供,並簡化服務價格的通知流程,使電信公司能更快速回應市場變化。
四、在保障市場競爭方面,法案建議採用事前事後結合的監管模式,對在特定市場被宣告具顯著市場力量的電信公司施加適當的特定監管義務,透過訂定競爭規則促進市場平衡。
五、法案建議採用技術中立原則,有助新型服務迅速進入市場,提供更多元化的電信服務選擇。同時,亦關注對使用者權利的保障,除確保電信服務質素外,更規定服務提供者須履行提供資訊、訂立合同、發出賬單等義務。
六、為確保市民可以在本澳以合理價格取得基本的電信服務,法案規定行政長官可根據評估機制指定服務提供者負責提供普遍服務,其範圍尤其包括基本語音及緊急電話服務、固定電話的目錄及查號服務、公共電話亭服務,以及互聯網接入服務。
七、考慮到電信業發展及市場開放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法案建議調整罰款金額,並引入加重處罰措施,促使違法者儘快終止違法行為。
八、最後,法案就現行的牌照、許可、批給合同及特許合同訂定過渡安排,並規定申請發出新牌照的安排。
譚偉文表示,法案未來若細則通過並實施,將會同時成立聯營公司管理特許資產,而日後地下特許電信管道開放,不是由電信法直接規管,將交予有關專營的聯營公司負責電信管道規劃、建設、維護和營運,以體現特許資產的共用,以及打破資源壟斷,降低入場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