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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經營無須立即還清貸款
三援企計劃放寬限制
【發佈日期】2026-10-01 00:28:3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為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提質發展,加強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援,特區政府制定《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草案,將三項涉及青年創業、中小企及企業升級發展的援助補貼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展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並容許中小企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受惠商業企業主在獲發放援助款之日起5年或之後結業時可按原償還期分期還款,無須基於終止經營而立即償還所有貸款。

行政會已完成討論《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在昨日舉行的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法規草案內容時表示,為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及可持續發展,加強對青年創新創業的支援,並配合企業在經營上的升級發展需要,自2003年起,特區政府逐步制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12/2013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和第7/2021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向有意經營工商業業務的商業企業主和創業青年提供免息援助貸款、銀行貸款利息補貼或融資租賃租金補貼。為了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提質發展,提高整體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特區政府開展對上述三項行政法規的檢討工作。此外,為加強對澳資企業和澳門青年拓展業務創造機遇和提供便利的支援,以及落實澳門特區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特區政府經全面檢視後,透過制定《修改工商業發展基金的資助規範》行政法規,以修改三項援助及補貼計劃。

增設延長償還期機制

法規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分別增設延長援助款項償還期的機制,但總延長期不得超過兩年,且償還期上限不得超過10年。

二、考慮到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放寬對《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青年創業援助計劃》受惠商業企業持續經營要件的限制,容許自獲發放援助款項之日起五年或之後不再經營受惠商業企業的受惠商業企業主,可繼續按原償還期分期還款,無須基於終止經營而立即償還所有貸款。

適用範圍擴至深合區

三、為增加企業營商的靈活性和彈性,進一步提供空間促進澳門企業升級發展,擴大三項計劃的適用範圍,商業企業主將澳門業務擴展至深合區同時經營,亦可向工商業發展基金提出援助及補貼申請。

四、優化三項計劃的取消援助及補貼批給的制度,並訂明適用前提,以及新增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與深合區相關公共部門合作的規定,以有效監察款項使用和還款的執行情況。

五、訂明三項計劃的申請要件及評審標準,並對提供不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及挪用款項等性質嚴重的行為增加相應的違反後果,以嚴謹監察公帑的合理使用。

六、法規對三項計劃所引入的修改,適用於已獲批給資助的個案、現正提出的資助申請,以及其他程序,但加重受資助者義務或限制資助款項的申請要件的規定則除外。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邱潤華提到,中小企援助計劃近三年批出約800多宗,平均每宗批給金額約34萬元,而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近三年則批出269宗,平均每宗批給金額約10萬元。兩項援助計劃增設延長援助款項償還期的機制,主要是考慮到經濟周期起伏及突發事件等情況,希望給予企業主更大彈性,可按自身經營狀況申請延期還款。

對於新增經科局可與深合區相關公共部門合作監察相關援助款項使用和還款執行情況的規定,邱潤華稱,當局可透過與深合區相關部門訂立合作協議,透過機制邀請合作部門到現場核實企業經營狀況、業務是否符合申請內容,以及設備是否存於報稱地點等,確保公帑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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