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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第14/2026號法律《海域使用法》將於12月1日起生效,訂明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第271/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的海域使用金,每平方米海域面積每年繳納的使用金金額為介乎40至60元澳門元。該批示同樣自下月1日起生效。
批示顯示,經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以判給金額為準,但該判給金額不得低於按規定計得的總金額。至於經豁免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及經申請獲發的臨時使用許可,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按用海方式及相應每平方米海域面積單價計算(詳見附圖),並由海事及水務局結算;若用海項目涉及不同用海方式,則須按相應用海方式面積計算總和。海域使用金在首年及第二年分別須繳納相關金額的50%及80%,第三年起須繳納全額。
根據《海域使用法》相關規定,屬下列任一情況,豁免繳付海域使用金:(一)土地無償批給的承批人,如以批給方式取得相關土地批給項目所涉的海域使用權;(二)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三)行政長官認為具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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